近年来工伤认定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劳动者在 期间面临着多困境。本文以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为例,分析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书的法律依据、程序及其后续解决,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某公司员工张三在上班期间不遭遇事故,引发严重受伤。张三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以张三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张三对此不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张三不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三对此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上班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 责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 本案受理费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担。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上班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合以下条件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张三在上班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合工伤认定条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张三提供的证据对事故发生经过、张三的伤情等关键事实认定不清致使判决书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未能正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引起判决书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判决书的须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重新作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张三提供的证据,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行认定。
劳动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劳动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书还会被不认定吗?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但倘使劳动者在重新认定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新证据作出不同的工伤认定决定。
五、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书怎么写?
1. 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2. 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过程;
4. 法院认为;
5. 判决结果;
6. 诉讼费用承担;
7. 本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书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途径。在工伤认定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 ,保证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解决工伤认定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实行认定,保证案件解决的公平、公正。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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