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工伤认定不当的情况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程序。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两个方面,全面解析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工伤认定及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查。”《行政诉讼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案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多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这些判决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提供了实践依据。
职工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时,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证据材料。
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后,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实审查,决定是不是受理。审查内容包含:
(1)是否合申请复查的期限;
(2)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复查申请后,理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分为以下几种:
(1)维持原决定;
(2)撤销原决定,重新认定;
(3)撤销原决定,不予认定。
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复查决定后,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复查决定生效后,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失效。对撤销原决定,重新认定的复查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手。通过对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的全面解析,有助于职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申请复查,以便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本文链接:http://www.tsxnews.com.cn/2024falv/gspcgongshang/358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