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伤认定案件的增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讼案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以一起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讼案件判决书为例,结合法律解析,对相关疑问实行分析探讨。
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张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3.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通知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人民法院可撤销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
1.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充分考虑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依法实行认定。
1.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依法实认定,不受判决书的作用。
2. 假使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充分且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被告应依法认定工伤。
3. 倘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伤,被告仍可能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讼案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途径。通过本文的分析,咱们期望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期间,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文约1500字)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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