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一:(2018)更高法行申8657号案件。两职工因工作起因发生争执甲用工具朝乙头部击打造成四级伤残。社保局先是认定工伤但后依据公安出具的《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予认定工伤。更高院再审认为,乙所遭受的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认定为工伤。
2. 案例二:(2017)01行1013号案件。某餐厅的某与张某因客人上面条的事情发生争吵,张某用酒瓶砸伤某的后脑勺。江社保局认定某为工伤,但餐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维持原判,不予认定工伤。
3. 案例三:(陕西省某医院案例)。科室主任王某与护士某因休假疑惑发生争执,后某配偶对王某实伤害。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王某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未有直接必然联系,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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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网友华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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