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方与工方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在工期间,由于工方无资质证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将探讨发包方在工方无资质证工伤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建筑法》规定,工资质是指从事建筑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工资质的取得,是对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具备相应工能力、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认可。无资质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指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工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以罚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在工方无资质证工伤中,理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工伤主体责任涵:
(1)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涵工伤治疗、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工伤致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
(2)支付工伤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赔偿金包含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支付生活费。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包方理应支付其生活费。
依照《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发包方在工方无资质证工伤中,还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发包方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依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发包方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1. 发包方应严格审查工方的资质证书,保证工方具备相应的工能力、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
2. 发包方应与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信工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实。
3. 发包方应加强对工现场的监管保障工方依照合同约好履行职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发包方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方无资质证工伤中发包方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和行政责任。为避免此类的发生,发包方应严格审查工方的资质,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工现场监管,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确信工程建设领域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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