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工伤事故罪的认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护林员作为我国林业生产的要紧力量,其在工作中面临的危险和风险同样值得关注。本文将围绕护林员能否认定工伤事故罪、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条件实行探讨。
工伤事故罪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该认定为工伤的表现。工伤事故罪的认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护林员是林业生产中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巡查等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工作中需要面对各种自然灾害、野生动物侵袭等风险, 护林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依据工伤事故罪的定义和护林员的工作性质护林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若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工伤事故罪:
(1)护林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受到伤害;
(2)伤害起因是工作原因;
(3)伤害程度达到认定为工伤的标准。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标准主要涵以下几方面:
(1)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结合护林员的工作特点和工伤认定标准,护林员工伤认定标准可具体化为以下几方面:
(1)护林员在巡查、保护森林资源进展中,因自然灾害、野生动物侵袭等非主观原因受到伤害的;
(2)护林员在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林业病虫害等紧急情况下,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3)护林员在实行公务进展中,因遭遇意外伤害或是说他人故意伤害引发伤害的;
(4)护林员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害物质致使职业病的。
护林员作为林业生产的工作人员,具备工伤事故罪认定的主体条件。
护林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合工伤事故罪认定的客体条件。
护林员受到伤害的原因与工作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合工伤事故罪认定的因果关系条件。
护林员受到的伤害程度达到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合工伤事故罪认定的程度条件。
护林员在从事本职工作进展中,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合工伤事故罪认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罪。这有助于保障护林员的合法权益升级林业生产的安全生产水平。同时各级和林业部门理应加强对护林员的培训和保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为我国林业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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