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的,已认定的工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假若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够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或是说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说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假使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展中,发现新的证据或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部门或人民法院能够撤销原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3. 撤销工伤认定后,人社部门需要按照新的情况重新实认定,可能维持原认定结论也可能改变原认定结论。整个期间,受伤职工作为第三人参与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诉讼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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