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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但在实际工期间,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这类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工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损害。本文将从非法转包认定工伤后的责任承担出发,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探讨怎样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非法转包是指具备工资质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整体或部分转包给不具备工资质的自然人或其他单位从中获利的表现。此类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的行为。工伤认定的原则涵:事实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合法权益保护等。
在非法转包的情况下工伤责任主体应该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疑惑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挂靠工并从中获利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非法转包中实际工人虽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其作为工程的实者对工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实际工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建设公司承包一房地产开发工程后将工程整体交由不具备工资质的B劳务公司实际工。B劳务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田某,田某进一步转包给李某。李某组织了涵某在内的工人实工。不的是,某在实高空作业时坠落造成多处受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后认定,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疑问的意见》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A建设公司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实际工人B劳务公司、田某和李某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加强对《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传增进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可以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
对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非法转包认定工伤后,理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传和实,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用工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妥善解决工伤事故,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和谐稳定。
(本文共计1500字右)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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