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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的就业比例逐渐增大他们在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职业风险。其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疑惑。本文旨在探讨农民工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法律难题以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起因受到的伤害或是说患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工伤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工作起因:工伤事故应该发生在工作期间,且与工作有关。
2. 工作时间:工伤事故应该发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与工作有关的途中。
3. 工作场所:工伤事故理应发生在工作场所或是说与工作有关的场所。
4. 因果关系:工伤事故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涵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待遇等内容。
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惑的解释》:对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交叉疑问实行理解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工作起因:工伤事故理应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与工作有关。
(2)工作场所:工伤事故理应发生在工作场所或是说与工作有关的场所。
(3)因果关系:工伤事故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案例一:2014年1月5日12点右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林业公司职工陈红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到街上药店给小孩购买感冒药,在回家途中与朱林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按照上述原则陈红的工伤认定理应被认可。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为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整洁等目的而实的工作。在此类情况下,倘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办理工作事务时,遭受意外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患职业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在国外发达,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也备受关注。以下以几个为例:
1. 德国:德国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较宽,只要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2. :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以劳动者在途中是不是为工作目的为标准,假如劳动者在途中为工作目的,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3. :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以劳动者在途中是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为标准,倘若劳动者在途中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农民工上下班工伤认定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在工伤认定进展中,理应遵循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果关系等原则,保证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借鉴国外发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民工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法律制度。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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