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疑惑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以内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王保保提出的疑问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更高法院的判决探讨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与权益保障疑惑。
(1)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我国工伤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2)劳动法律法规:更高法院关于农民工工伤认定年龄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一般对于员工超过60周岁是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疑问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若干特殊情形实行了明确,如: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
英德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某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认定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此案中,更高法院关于农民工工伤认定年龄的规定并未适用因为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因年龄超过60周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是说其近亲属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是说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更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因某些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关于工伤认定中对职工上下班时间的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在具体操作中,怎么样界定“上下班途中”成为一个争议点。
按照更高法院关于农民工工伤认定年龄的规定,员工超过60周岁是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超过60周岁的职工仍存在劳动关系怎样去认定其工伤成为一个疑问。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在工伤认定进展中,各级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工伤认定中的争议疑惑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为工伤认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1)完善工伤认定法律法规,明确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
(2)加强司法解释,应对工伤认定中的争议疑问。
(3)增强工伤认定工作效率,确信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4)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认定难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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