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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三,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贯江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身份证号码:3201*,是江某科技职工。
被申请人:江某科技,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软件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四,联系138。
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23年5月10日因工受伤为工伤并依法报销相关费用。
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厂区内的仓库实行货物搬运工作时,不发生意外事故。当时,申请人正在仓库内搬运一箱重约50公斤的货物,由于地面湿,申请人失去平,引起脚踝扭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被同事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申请人脚踝骨折,需要实行手术治疗。申请人于事故发生后当日实了手术术后恢复良好。但由于伤势较重,申请人至今仍需休养无法正常工作。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2.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 申请人的伤情经医生诊断,属于因工受伤,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4. 被申请人公司未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 申请人于事故发生后立即向被申请人报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2023年5月10日因工受伤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的伤情为工伤,并依法报销相关费用。
1. 本申请书所附证据材料:
(1)事故现场照片;
(2)申请人受伤部位照片;
(3)医院诊断证明书;
(4)被申请人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2. 如有需要,申请人愿意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
联系138
[本文仅为示例,请依照实际情况实修改和完善。]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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