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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那么究竟是谁来判断一起事故是不是构成工伤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析工伤认定的主体、程序及其相关规定。
正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而言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认为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的情况下,也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最决定权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来确认。 可明确地说,工伤的认定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实行的。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理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假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行审查。对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受理并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对不合受理条件的,理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及时对事故伤害情况实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可须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熟悉情况。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结果涵四种情况: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视同工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而行政认定才是局认定。这意味着,一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有误,否则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行政认定具有局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存在争议。在这类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审查模式,法院将审查行政认定的合法性,而非重新作出认定。假若法院认为行政认定违法,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从法律角度来看,工伤认定的主体包含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各方主体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确信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同时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保障,既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
注:本文按照提供的语料库实整理、撰写,字数约为1500字。如有需要可按照实际情况实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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