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要紧环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多人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情形存在误解。本文将全面解读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步入误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自残或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犯罪表现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工因操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突发疾病自然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突发疾病引起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要紧手,正确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情形,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要避免步入以下误区:
1. 误认为所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亡都属于工伤;
2. 误认为交通事故、自杀、自残、犯罪行为等情形都属于工伤;
3. 误认为试用期内的伤亡都属于工伤。
劳动者在遇到伤亡事故时,应详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判断是不是属于工伤,以便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学和传,切实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义务。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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