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环节关系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及企业的赔偿责任。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本文将全面梳理十种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及其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或是说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一款规定,故意犯罪的职工不认定为工伤。这里的“故意犯罪”是指职工在工作进展中,明知本身的表现违法但仍然故意实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醉酒或是说吸的职工不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醉酒”是指职工在工作进展中,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醉酒标准;而“吸”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吸食、注射品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残或自杀的职工不认定为工伤。这里的“自残”是指职工故意伤害本人的身体,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而“自杀”是指职工主动结本人生命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工在战争或军事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个人活动”是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旅游、探亲访友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因病请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职工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本人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八款规定,职工因违法行为,造成本人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本人受到职业病的伤害,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款规定,职工因其他原因,不理应认定为工伤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对。
1. 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受到伤害;
2. 职工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无关;
3. 职工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违法行为、故意犯罪、自杀、自残等原因造成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环节,对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企业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理解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和标准,有助于企业和职工正确解决工伤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编辑:2024因工受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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