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怎么认定责任人:揭开工伤保险责任与待遇赔偿责任的“孪生兄弟”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怎么样准确认定责任人,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将围绕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这两个“孪生兄弟”,探讨其区分、认定及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责任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的职工承担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则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的职工承担的赔偿责任。
(1)责任主体: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2)责任范围: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包含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范围则包含工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3)责任性质:工伤保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该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理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2.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标准等实行了详细规定。如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是说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工伤认定和赔偿责任实行了规定。
针对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特殊用工方法,假如在工作期间不遭遇工伤,那么派遣单位或外包单位作为实际的用工单位,亦理应承担起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以下是具体分析:
劳务派遣工的工伤认定和责任承担理应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派遣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外包工的工伤认定和责任承担,应该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疑惑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外包单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孪生兄弟”,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区别,但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认定责任人时,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针对特殊用工办法也应明确责任承担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保险责任认定是工伤案件应对的核心环节只有准确认定责任人,才能为工伤职工提供有效的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咱们应不断总结经验,增进工伤认定和责任承担的准确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作出贡献。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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