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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紧措对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的职工,及时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有助于维护和谐。《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文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分析工伤不予认定的三种情况以供大家参考。
故意犯罪是指职工在犯罪期间,明知本身的表现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待或放任这类结果发生的表现。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一项的规定,故意犯罪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故意犯罪是职工主观上的恶意表现,其造成的伤害应由职工本人承担,而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偿。
醉酒是指职工在饮酒后由于酒精作用引起精神、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吸是指职工吸食、注射品,引起身体、精神受到损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醉酒或是说吸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醉酒或吸的职工在意识不清、行为失控的状态下,容易发生意外伤害而此类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自残是指职工故意损害自身的身体器官或是说机能引起身体受到伤害。自杀是指职工在无法承受生活、工作压力等情况下,主动结本人的生命。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自残或自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自残或是说自杀是职工主观上的行为,与工作原因无关,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临时工、实生等,其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游玩、购物等,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倘使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一项关键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受到伤害的职工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故意犯罪、醉酒或吸、自残或是说自杀等三种情况下,职工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还存在其他若干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如不是劳动关系、非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等。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职工和单位正确解决工伤疑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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