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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要紧环节合理认定工伤有助于保障职工在受到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走路摔伤是不是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一直是争议的点。本文将围绕这一疑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探讨走路摔伤认定工伤的可能性。
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单位从事生产、工作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中因工作起因受到的伤害或是说职业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起因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甲居住地在嘉定北站附近用人单位距离汇区山路地铁站500米右。2022年2月16日8时,甲乘坐地铁到达山路地铁站。出站后甲在前往公司的路上摔倒,引起骨折。此案例中,甲在上下班途中摔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乙在上班时间内在公司仓库内搬运货物时,因地面湿摔倒,致使腰部受伤。此案例中,乙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摔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一项的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
走路摔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假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原因摔伤,如不小心摔倒、走路玩手机等,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若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摔伤,如地面湿、工作场所安全隐患等,则可能认定为工伤。
走路摔伤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关,也是认定工伤的关键依据。要是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进展中摔伤,如搬运货物、清洁生等,一般认定为工伤。但倘若职工在工作之余,如休息时间、下班后摔伤则与工作任务无关,不认定为工伤。
走路摔伤认定工伤需要综合考虑摔伤原因、工作原因、工作任务相关性等因素。在上下班途中摔伤一般不属于工伤,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摔伤则可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确信职工权益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同时职工也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预防走路摔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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