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行业资讯 > > 正文
2024 09/ 13 11:02:00
来源:府雅惠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字体: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并非所有的工伤事故都能得到赔偿。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认定的情形以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解工伤认定的界限。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对这些情形实行梳理和解析。

一、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者

在工伤认定中,以下几类人员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

1. 故意造成事故伤害或是说自伤自残的劳动者。

2. 操作、违反安全规程的劳动者。

3. 非法用工或非法就业的劳动者。

4. 因犯罪表现引发事故伤害的劳动者。

以下为详细解答:

(一)故意造成事故伤害或是说自伤自残的劳动者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故意造成事故伤害或自伤自残的,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故意行为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即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

(二)操作、违反安全规程的劳动者

操作、违反安全规程的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往往存在过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操作、违反安全规程引起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倘使操作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安全培训不到位等起因致使的劳动者仍然可认定为工伤。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三)非法用工或非法就业的劳动者

非法用工或是说非法就业的劳动者,由于其就业行为本身违法,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法用工或非法就业的劳动者,不认定为工伤。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四)因犯罪行为引起事故伤害的劳动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犯罪行为致使事故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犯罪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哪些情形不认定工伤

以下几种情形,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1. 工作时间外发生的伤害。

2.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3. 因疾病造成的伤害。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以下为详细解答:

(一)工作时间外发生的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作时间外发生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进展中的安全和健,工作时间外的伤害与工作无关。

(二)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假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仍可认定为工伤。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三)因疾病引发的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疾病致使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疾病属于劳动者个人身体健难题,与工作无关。

三、哪些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

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但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1.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引发的伤害。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2.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3. 因他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

以下为详细解答: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的伤害

劳动者在工作中,倘使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致使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进展中的安全和健,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引发的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个人原因致使的伤害与工作无关,不合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因他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他人故意行为引起的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他人故意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劳动者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赔偿。

哪些人不认定工伤责任承担:法律规定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与不应该认定的情形

理解工伤认定的界限,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必不可少意义。劳动者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保证自身安全;用人单位则理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工伤认定期间,各方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判断,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

【纠错】 【责任编辑:府雅惠】

Copyright © 2000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辽B2-20140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