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评论

自营贷款: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发放,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贷款。委托贷款: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银行不担风险的贷款。特定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银行发放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造成的风险。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