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伟豪。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李伟豪
各位听友、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的《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嘉宾是通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委员牛小兵和消防监督员周常斌。首先,请两位嘉宾和大家打个招呼吧!

嘉宾:牛小兵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我是牛小兵。非常荣幸能参与《法治热线—部门说法》这档普法栏目,今天我们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展开交流,共同探讨如何以法治力量守护通山的消防安全。

嘉宾:周常斌
大家好,我是周常斌。《消防法》与咱们通山百姓的日常生活、本地商户的经营发展都紧密相连。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能让大家对消防工作有更全面的认知。
主持人:李伟豪
近年来,通山在平安建设中成效显著,连续多年获评平安建设先进称号,群众安全感持续提升。消防安全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离不开《消防法》的刚性支撑。说到这部法律,或许不少听众朋友会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觉得它主要是规范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工作的“专业法”,与咱们的日常生活关联不大。借此机会,我们首先想请牛委员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消防法》究竟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其核心精神与基本原则又体现在哪些方面?
嘉宾:牛小兵
好的,主持人。《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2008年修订,2019年、2021年二次修正。本法共七章节七十四条,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它绝非单纯的“救火法”,而是一部涵盖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综合性法律。
它的核心精神,我认为可以用四个词来概括:预防、责任、全民、法治。
“预防”是根本原则。法律将火灾预防置于首位,强调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来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可以说,“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消”。
“责任”是核心关键。《消防法》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这意味着,消防安全不是消防部门“独角戏”,从各级政府到行业部门,从社会单位到普通公民,都是责任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全民”是坚实基础。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这体现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属性和群众基础。
“法治”是基本保障。《消防法》将消防要求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可为与不可为”,以及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保了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和权威性。
主持人:李伟豪
原来《消防法》构建了一个如此严密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您刚才特别强调了“责任”的重要性,那《消防法》具体是怎么划分和落实这些责任的呢?像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都有哪些法定的消防义务?
嘉宾:牛小兵
这正是《消防法》的精髓所在。首先,对于社会单位,责任是“全面”而“具体”的。
《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若单位未履行职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甚至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如果因此导致火灾发生,构成犯罪的,相关负责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具有“公共服务属性”。《消防法》对物业的消防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进一步细化——物业需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具体包括:确保消防车道不占用、楼道无杂物堆积、室内外消火栓有水有压、定期检查报警系统、组织居民消防演练等。若物业履职不到位导致隐患扩大或损失加重,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持人:李伟豪
那针对普通公民,《消防法》具体规定了哪些义务?
嘉宾:周常斌
公民义务看似微小,却是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石”,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是守法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是报警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这是公民的社会责任。严禁谎报火警。
三是自救与配合义务。火灾发生时,要服从现场指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成年公民有义务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四是预防义务。比如安全用电用气、教育儿童不玩火、出行前关闭电源气源、家中配备小型灭火器等——这些“小事”都是法律倡导的积极预防行为。
主持人:李伟豪
说到公民义务,我想到一个近年来非常突出的问题——电动车违规充电。我们经常看到有居民把电动车推上楼,在家里或者楼道里充电,引发了多起惨痛的火灾事故。对于这种行为,《消防法》是如何规制的?
嘉宾:牛小兵
这是典型的“小火亡人”隐患。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电池故障起火后,高温有毒烟气会迅速封堵逃生通道,后果致命。法律规制分为两个层面:
其一,《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门厅等属于疏散生命通道,停放电动车即涉嫌违法。
其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一步细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第四十七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面临2000元至1万元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面临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主持人:李伟豪
您的提醒非常及时和重要。除了罚款,对于其他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消防法》还规定了哪些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
嘉宾:周常斌
行政处罚是手段,震慑违法才是目的。《消防法》设定了多类重点处罚措施:
一是责令“三停”:即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这主要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
二是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部位,可以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是强制执行: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恢复消防设施功能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强制清除或者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是行政拘留:这是对个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是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等,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李伟豪
处罚力度确实很大,这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安全的敬畏。我们都知道《消防法》经历了多次修正。那么近年来,它有哪些重要的修订亮点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呢?
嘉宾:周常斌
法律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近年的修订亮点非常突出,主要体现在体制机制和监管方式的优化上:
一是监管职能划转。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原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至住建部门,实现“审验管”分离,消防救援机构专注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管,职责分工更加清晰科学。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由“先审后用”改为“承诺即入”,企业自主选择承诺或传统检查,但承诺不实将被从严处罚,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放管服”的改革精神。
三是强化法律衔接。修订后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和处罚标准,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了与刑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使执法更加规范有力。
这些修订,都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消防领域的新要求,即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
主持人:李伟豪
非常感谢二位如此详尽和专业的解读。在节目的最后,二位还有什么话想对我们的听众朋友们说吗?
嘉宾:牛小兵
“法治”是平安的底色,希望大家都能成为消防安全的“践行者”——检查一次家中的电器线路,清理一次楼道杂物,提醒家人规范充电……这些点滴行动,将汇聚成守护家园的安全长城。
嘉宾:周常斌
说得非常好。消防安全没有旁观者,你我都是责任人。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节目,能够真正把《消防法》装在心里,落实到行动上。愿《消防法》的“红线”成为守护我们生活的“安全线”。
主持人:李伟豪
再次感谢牛委员和周参谋的精彩讲解。听众朋友们,《消防法》是守护平安的“隐形盾牌”,知法、守法、用法,才能让安全常伴左右。如果您还有关于消防法律方面的疑问,可以随时向当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咨询。本期《法治热线》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各位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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