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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案子火了,陈某买了个理财产品,结果亏了钱,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最后判了,银行没尽到“适当性义务”,得赔钱。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7月7日之后,陈某投资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亏损严重。他觉得银行在卖产品的时候没告诉他风险,于是提起诉讼。审理后认为,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没有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这三个基本点。
法官说:“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 这句话说得太对了!但现实中很多银行就是不这么做。
再来看一个案例:某银行代销基金,结果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了“保守型”的投资者。后来产品暴雷,银行被判了70%的赔偿责任。这说明什么?如果卖方机构不认真做风险评估,后果很严重。
还有个案例:某基金代销机构在客户打款后才补做风险评估,结果发现客户符合要求。但一看,银行根本没在销售前做好风险提示,反而用“倒签文件”的方式来掩盖问题。最终,银行被判赔偿248万元。
这些案例都指向一个问题:金融机构在代销理财产品时,有没有真正履行适当性义务? 有的银行是真没做,有的是做了但没做到位。
再说个现实情况:买者自负,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但前提是“卖者尽责”。如果卖方没尽责,那买者就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了吗?不是的,法律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九民纪要》,现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成了理财纠纷的裁判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金融机构没尽到适当性义务,哪怕你签字了,也得赔。
举个例子:某银行员工把高风险基金推荐给“平衡型”客户,结果客户亏惨了。这种情况下,银行肯定要担责。
还有一类情况:线上购买流程合规,但银行依然有责任。比如客户自己通过APP买了产品,但如果银行没做好风险提示,还是得负责。
总结一下:适当性义务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它包括三个核心内容: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维权,而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受到监管的压力。从之前的判决来看,越来越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也有例外。比如有些投资者自己填写的风险测评材料不真实,导致买错了产品。这时候,银行可以请求减轻责任。但这种情况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一句话:卖方机构必须尽责,否则就要承担后果。
现在的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风险也各不相同。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更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跟风。同时也要知道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希望金融机构能真正重视适当性义务,别再让投资者“踩坑”。毕竟,信任是建立在责任和诚信上的。
(以上内容基于公开案例整理,不代表任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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