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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鲁1102民初3125之一号 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与被申请人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日照海达钢构、***、***、***、**、日照鑫源食品、**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3125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个人客户签约: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到日照银行任一网点均可。还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手机银行专业版签约短信银行服务。 单位客户签约: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授权书(若经办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预留印鉴。(以下简称亿利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宿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青松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林伟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告陈基鸿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履行方式:户名 日照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银行 日照银行股份东港支行,账号3702002011100022900006。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28号劳动大厦5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