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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阁下:
按照《人民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原告xxx,就被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xx认定084820120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将起诉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原告:xxx
住址:xxxxxxxx
地址:xxxxxxxx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遭遇不因工作起因引发身体受到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原告的伤情为工伤,并作出xx认定084820120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对此认定结果不服,认为本身的伤情不构成工伤,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说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原告认为,自身的伤情并不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
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遭受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考虑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原告的伤情显然不合这一须要。
原告所受伤害并非因工作起因引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考虑伤害起因。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身体受到伤害,故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原告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发现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以下瑕疵:
之一被告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收到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实际上,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长达xx天才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第二,被告未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通知原告实行工伤认定听证。原告未被告知有听证的权利,也未参加过任何听证程序。
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伤认定结果不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被告的认定结果使得原告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不仅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作用,还可能引起原告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
1.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x认定084820120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 《人民行政诉讼法》
2. 《工伤保险条例》
3. 《人民民事诉讼法》
按照《人民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原告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原告授权代理人:xxxx(原告亲属或律师)
授权事项:代为提起诉讼、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参加庭审、申请实行判决等。
2. 被告作出的xx认定084820120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敬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敬礼!
原告:xxx
(注:本文为起诉状范文,仅供参考。实际案件应按照具体情况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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