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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环节对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对于及时获得工伤认定书至关关键。那么工伤认定书究竟应在哪里办理?本文将详细解析工伤认定书的办理部门、流程以及关注事项帮助工伤职工顺利办理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理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依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申请工伤认定书需至本区劳动行政部门(多数情况下为人社局)办理。
工伤责任认定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具。工伤职工因工作起因受到伤害的,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到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被确诊后三十天内,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其他相关材料(如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在15日内实审查,决定是不是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理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对事故伤害情况实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部门实鉴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理应在2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决定工伤认定的,理应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不认定为工伤的,应该出具不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该在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理应及时将工伤认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工伤认定书理应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并领取。工伤职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索赔和 之用。
工伤职工应在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被确诊后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工伤认定权利。
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保证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在办理工伤认定进展中,工伤职工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熟悉认定进展情况,以便及时采用措。
在办理工伤认定期间,工伤职工应留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事故报告、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必要时实行 。
工伤认定书的办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必不可少意义。熟悉工伤认定书的办理部门、流程和留意事项,有助于工伤职工顺利办理工伤认定,为本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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