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法领域中的要紧难题,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职工早退期间遭遇车祸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对这类情况是不是构成工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以一份职工早退遇车祸工伤认定的行政判决书为案例,对相关法律难题实行解析与探讨。
某公司职工张某下班后因急于回家,提前离开公司,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张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以张某早退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拒绝认定其为工伤。张某不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2.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生产、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生产、工作的地方。对早退的职工,虽然其已离开工作场所但仍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应该视为工作时间的续。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难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早退的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解析,张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张某早退不属于工作时间,因而不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从法律规定来看,早退的职工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仍应视为工作时间的续。 公司拒绝认定张某为工伤的理由不成立。
1. 职工早退期间遭遇车祸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2. 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早退为由,拒绝认定为工伤。
3. 在工伤认定期间,理应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应对工伤认定申请。
4.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理应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增强工伤认定工作的优劣和效率。
工伤认定是劳动法领域中的关键难题,关系到职工的权益保障。在应对这类案件时,应该严格依法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编辑:2024工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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