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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点。生成图片等生成物的著作权疑惑也随之而来引发了多法律争议。本文将以我国首例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全面解析生成式侵权案例中的风险点、责任界定与法律对策。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审理了李某诉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案涉及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疑惑李某(原告)诉称某(被告)未经其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利用了生成的图片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致人损害是不是适用产品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但生成物本身是否属于产品,以及是否适用产品责任,需要法院作出法律解释,予以明确。
本案的争议点之一是生成物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应视为智力成果。生成物的性质和归属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
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原告李某认为,生成图片应归其所有,被告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而被告某则认为,生成图片并非原告所创作,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利用了生成的图片,未取得原告李某的可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应该承担停止侵权、消除作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某停止侵权表现,并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针对生成式侵权难题,我国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成物的性质、归属和保护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和个人在采用生成物时,应充分理解和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生成物的采用进展中,应积极寻求合法授权,确信合规采用。
法院在审理生成物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成式应用的监管,防止侵权表现的发生。
生成式侵权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生成物著作权疑问的关注。本文通过对首例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的全面解析,揭示了其中的风险点、责任界定与法律对策。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咱们应关注和应对生成物著作权疑问,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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